車體廣告法規
2016年2月3日國務院公布的《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規定》中,取消了戶外廣告登記的行政審批事項。車身廣告屬于戶外廣告中的一種。因此,粘貼或噴涂車身廣告不再需要審批。
但是需要注意2點,一是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三條:機動車噴涂、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,不得影響安全駕駛。以不影響駕駛安全為原則,不得遮蓋車窗(車窗玻璃、前、后風擋玻璃都不能粘貼廣告),或影響其它車輛行駛安全,因為這樣操作會遮擋司機視線,影響駕駛安全,當然實際執法過程中也有地域差異,在此不做過多的評論。
二是車身廣告面積大于車身整體面積1/3的,根據變更車身顏色工作流程辦理,需要重新辦理行駛證。
變更車身顏色流程相對簡單,帶上授權或委托人身份證、《機動車登記證書》、《機動車行駛證》前往所在地區車管所辦理。填寫《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》后,車管部門對變更后的車身外觀進行確認,符合規定的出具《準予變更通知單》,再經過照相、核發新的行駛證等程序就辦理完成了。如果車身廣告面積小于整體顏色1/3的,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,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,無需辦理變更登記。